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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社工考试《社工综合能力》法规与政策相关考点

2024年06月15日 栏目首页

2024年6月16日,初级社工综合能力开考,开考前,中大网校帮助您临时抱佛脚,为广大初级社工考生整理了2024年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社工综合能力》关于法规与政策相关考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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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社工考试《社工综合能力》法规与政策相关考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民法典》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民法典》收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被收养人年龄限制:由原先【不满十四周岁】扩大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意愿的年龄限制:由原先年满十周岁修改为年满八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子女数量限制:由无子女修改为只有一名子女,也就是收养后可以有两名子女,此条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修改)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新增)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异性收养的规定:原先只规定了男性收养女性,未规定女性收养男性,现在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则包含了这两种情况: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1.社会政策的功能

社会功能(包括收入再分配功能、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功能)

经济功能

政治功能

2.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阶段的角色

政策倡导者(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政策实施者

3.《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组织部门:牵头抓总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5.《妇女权益保障法》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6.《残疾人保障法》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7.《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

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8.《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村民代表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10《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3.《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14.《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5.《失业保险条例》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6.《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7.《社会保险法》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8.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19.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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