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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解析

2013年11月26日 栏目首页

刑 法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一共有八个方面的原则,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以身高为标准。 
二、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箠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八辟”制度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内容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它是后世“十恶”的前身。其内容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规定为五种。(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开始,北齐和北周继续采用。(4)废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注意八议制度与准五服以制罪为新增考点,应给予注意。 
四、《唐律疏议》中的刑法制度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3、“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附配。 
4、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5、“五刑”:承用《开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规格有所变化。 
6、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犯罪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换为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奸党罪与充军刑:奸党罪创立于洪武年间。充军刑是指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从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规定了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3、与唐律相比较,《大明律》在刑罚上的一个特征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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