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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行政法第十一章精讲

2018年11月22日 栏目首页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诉讼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3、裁定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位标准,法律强制规定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5、管辖异议:又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二、思考题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行政诉讼起案件

①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情形

① 专属管辖:如用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 共同管辖: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异议的含义、条件及处理

① 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 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10天

③ 提出管辖异议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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