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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文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18年02月28日 栏目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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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8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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