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 栏目首页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原文: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2/20231205_775441.html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