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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一》章节考点:资源税

2021年04月01日 栏目首页

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概述

1、概念: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改革历程: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节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提示1】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提示2】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解释1】进口不征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进口不征收资源税。

【解释2】一次性课征

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法》共设置5个一级税目17个二级子税目。所列的具体税目有164个,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税目

提示

征税对象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原矿或选矿

煤成(层)气

原矿

铀、钍

原矿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选矿

地热

原矿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包括铁、锰等

原矿或选矿

有色金属

包括铜、铅、锌、锡等(钨钼稀土征税对象是选矿)

原矿或选矿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等

原矿或选矿

岩石类

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等

宝玉石类

包括宝石、玉石等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矿泉水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天然卤水

原矿

海盐

——

二、税率(考试已知)

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对应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方法)

【提示1】《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提示2】《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提示3】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提示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免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提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提示】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2019.1.1至2021.12.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提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提示】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2019.1.1至2021.12.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提示】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提示】资源税与其他税种结合命题的应税资源:

天然气:增值税(9%)+资源税

原煤VS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13%、9%)+资源税

原油VS成品油:资源税+消费税

原盐VS食用盐:增值税(13%、9%)+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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