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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考点汇集(三)

2020年09月07日 栏目首页

考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考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可以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概念:人身险的现金价值,不因投保人的退保而丧失

(2)法条表现: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or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or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1)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or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考点:代理关系的终止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考点: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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