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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考点汇集(二)

2020年09月07日 栏目首页

考点: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形式: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注意: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以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考点: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收入的范围与分类;

二是收入的计量;

三是收入时间的确认。

(二)销售货物收入: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除上述一般性收入确认条件外,采取下列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工资、实际发放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1、“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5%内准予扣除;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合规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财险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分清资本化和费用化

(六)业务招待费(双标准)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宣费”

(八)劳动保护费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十一)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点:业务招待费的准予扣除额

(六)业务招待费(双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为这就是该类企业的日常收入)。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标准,因为在此期间,一般没有营业收入。)


考点: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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