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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0年08月07日 栏目首页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财会 〔2020〕18号

2014年,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2012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经商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了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政策。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职称改革政策,结合职称“放管服”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并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备案,现将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不再设置自治区及南疆合格标准,实行国家统一合格标准。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取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通过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取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在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鼓励考生继续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及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取得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达到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条件的,可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人员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考试评审政策执行至2025年结束。对持有自治区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内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对持有南疆四地州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南疆四地州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四)因上述政策调整,在2020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中确需补报考试科目的考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各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审核补报名手续,具体补报名时间待疫情结束后另行通知。

(五)此公告内容由自治区会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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