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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2018年12月28日 栏目首页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 诉

(一)起诉的涵义与类型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法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没有选择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过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起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明确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

1)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

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3)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假定,作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举证责任的确定,说明已作出某种假定,因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难以确认事实、辩明是非的情况下,及时结案。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确定承担者,即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主张,就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能够成立,否则法院不予承认。《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确定有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当被告不能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违法假定成立,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

2)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判决。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举证;二是原告举证;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由于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

1.被告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事项包括:

1)提供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证据;

3)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

4)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等。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被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至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合法、客观,人民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效力。同时,这一规定也暗含着被告可以经法院准许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非实质性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原告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在被告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的举证责任以后,原告在诉讼中为了能够更有力地保护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因而在质证时,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证。

3.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只在特殊情况下,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列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1)证据有可能灭失。如证人患重病命在旦夕,可用作证据的物品将要或者正在腐烂、变质等。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有关证据的迹象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中应写明证据的内容,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对象的证明作用和处所等。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时,有作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中应写明保全说明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应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应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以及保全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均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起 诉

(二)起诉的条件

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起诉权,同时也为便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诉讼法对起诉设定了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这种"认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认为,而并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是否侵犯由法院通过审理活动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告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如果行政机关以被管理者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告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告哪个被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基本类型:

1)撤销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限期履行之诉,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变更之诉,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4)确认之诉,即在行政机关实施事实侵权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的违法性。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否则该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期 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上所称的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某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如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三个月,两年等。

二、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期间。

2.指定期限 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如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关的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日、期间。

3.约定期限 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一)期限的确定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确定时间点 如2008年8月1日。

2.规定一定的时间段为期限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特定事件的发生时刻 如某人的死亡之日等。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这种期限并不具体规定期日与期间,完全由当事人来确定。如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请求之时就为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5.合理推定的期限 如规定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的,“合理期限”就是一个不确定期限,须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期限的计算

期日只要确定,其作为不可分割的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如某年某月某日,时间点非常明确。但是期间是一定的时间段,就存在如何计算的问题。

1.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与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自然计算法是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如一天为24小时,只有满24小时才能计为一天。历法计算法是以日为计算单位,按日历所定的年、月、日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的期间计算方法兼采自然计算法与历法计算法。

2.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从规定时开始计算,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期间届满点。如在8点30分双方约定租赁某物的期间为3小时,则到11点30分租赁期间届满。

3.以年、月、日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当日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最后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月、年计算期间的,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4.有关期限的其他规定 期限规定的“以上”、 “以下”、“以内”的均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的规定则均不包括本数在内。但当事人约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计算方法可从其约定。

例题:下列关于期间及期限的计算,表述错误的是( )。

A.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与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

B.期间是一定的时间段

C.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

D.期限规定的“以上”、 “以下”、“以内”的均不包括本数

答案: D

解析:期限规定的“以上”、 "“以下”、“以内”的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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