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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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考试网: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6月19日-25日

2024年06月07日 栏目首页

摘要】河北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为9月7日-8日,河北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为6月19日9时-25日17时,6月23日前完成注册,报名官网为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核方式为在线自动核查+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7时,准考证打印时间为8月31日-9月6日。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关于做好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摘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2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7日、8日举行,考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辛集市报名考务管理工作由石家庄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定州市和雄安新区报名考务管理工作由保定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大纲

9月7日

上午 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9月8日

上午 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190号)中附件所列内容。点击查看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告知承诺要求

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进行查阅。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各市需提醒报考人员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各市应当引导相关人员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并做好登记和相关报考人员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的核查工作;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无法在线核验学历或提交相应学历证明材料,各市可引导相关人员先行报名,并按要求及时补充相应材料接受审核。上述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前,按照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规定时间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否则将无法正常打印准考证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工作安排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三)报名流程

1、时间安排

报考人员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平台(zg.cpta.com.cn)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于6月23日前完成注册,6月19日9时-25日17时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7时。

2、考生注册

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

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4、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无法在线自动核查人员报名

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或提示所学专业不符的报考人员,填报相关报名信息后,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图片,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各市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

5、须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

具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撤回承诺申请、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部分科目免试等五种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6月26日前(周六、日除外)到所选报名考区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具体时间由各考区另行确定。现场审核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

(1)打印报名表1份;

(2)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并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携带其中一证即可);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佐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不提供);

(6)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级别为“免一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佐证材料,并向审核人员说明情况。“通过专业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搜索栏搜索 “专业评估(认证)”进行查询。为提高审核效率,建议报考人员提供上述网址与自身相关打印材料。

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如注册在线核查通过并选择告知承诺制,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上述(3)、(4)、(5)要求材料。

6、缴费须知

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6月28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报考人员缴费前,请务必认真核对个人填报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报考级别和报考科目等关键信息,确保准确。

7、打印准考证

8月31日-9月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四、考务管理

(一)考试用具

应试人员应试时仅限携带准考证规定的文具。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二)考试实施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监考人员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严肃考纪

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为进一步防范利用手机进行高科技作弊行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个人物品(不含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集中放入监考人员提供的专用信封、手机挂毯或其他专用容器内,随后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安检,安检完成后应试人员入座。全部应试人员入座后,监考人员比对应试人员数量与集中放置手机数量(注意区分一人多部手机情况),对“差额”手机对应应试人员进行重点提醒,请其从身上或个人物品中取出手机并集中放置;对声称未携带手机应试人员要核实询问,请此类应试人员签署未携带手机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考中监督。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六、收费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8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7元)。

七、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163.com

附件:

1、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1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工  作  安  排
6月23日前报考人员完成注册
6月19-25日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考信息
6月26日前需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到报名考区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6月28日前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
8月31日-9月6日已缴费的报考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9月7日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9月8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附件2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来源: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s://www.hebpta.com.cn/article?artId=12280&id=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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