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6日 栏目首页
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
[知识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
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 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
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4.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夸大宣传、片腼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
6.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7.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
8.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
9.未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托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注意: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遵循的原则:
1.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间,如6个月以上。
2. 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
3.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 连续业绩, 如近5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知识点] 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一、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一)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三)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1.对外投资情况
2.基金财务情况
3.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
4.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5.基金费用支出情况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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