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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020年12月02日 栏目首页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在作风建设工作中提出的“希望协会研究对期货居间人的自律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行业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要求,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深入行业调研的基础上,仔细分析现存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境内外成熟做法,根据《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期

货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仍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也是部分期货公司重要的外部营销力量。目前,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 13 个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期货行业协会出台了本辖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就行业居间人现状而言,一方面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协会2017 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2017 年的 5%上升至2020 年的33%,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上述投诉 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引发,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给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

另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收入主要依靠期货公司按照其所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返还,其与期货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要求居间人守法合规,遵守行业相关要求,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考虑到期货行业居间人实际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问题,参考国内证券、保险等行业及境外有关经纪人均已纳入监管范围的实践,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必要、有责任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把居间人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厘清居间合作边界。这既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协会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精神,落实证监会作风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回应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呼声的重要举措。

本次协会通过采取定向座谈、问卷调研、实地走访等形式,聚焦多年来行业内对于居间人管理的分歧点,力求以问题为导向,反映行业内公认的行为标准和惯例,制定全行业自愿遵守的统一规范,对行政监管形成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研结果显示,149 家期货公司上报的2019 年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 人,机构居间人数量为 6323 家,因同一居间人可能同时为多家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实际居间人数量应当小于上述统计数量。调研中有期货公司明确建议彻底取消居间人,149家期货公司中也已有7家公司没有与居间人开展合作,还有部分公司正在逐步降低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比例。考虑到“一刀切”对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的影响,为维护市场主体投资活跃度,促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做到稳就业、稳金融与保市场主体相一致,协会在不改变现有行业惯例的基础上,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提高居间人合规和专业化水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市场环境,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规范、严格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忠实于投资者利益、恪尽勤勉与服务责任,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管理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通过打造公开、透明的居间人信用体系,摸清居间人群体现状,尊重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防范由居间人产生的利益冲突,杜绝不诚信、不合规行为,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逐步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通过明确纳入自律管理的居间人的定义和业务范围,厘清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的业务边界。居间人应基于居间合同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中介服务,居间人应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风险揭示程序细化要求,积极践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同时规定居间人不得超过约定范围为投资者提供代客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

二是通过明确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条件,提高居间人的合规和专业化水平。为强化对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引入了举荐制度,机构居间人只能与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 级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也必须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的期货公司举荐才可以成为协会联系会员。同时,为引导居间人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要求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及自然人居间人均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以及完成协会提供的培训课程。

三是通过规范居间人行为,要求居间人履行忠于投资者利益的信义义务及报告义务。要求居间人在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其所介绍的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完成相应程序,明确开展居间合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禁止性行为,提高居间人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

四是通过压实期货公司内控责任,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充分考虑期货公司与居间人是签订居间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内部制度机制,通过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强调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完成居间客户 24 小时冷静期后的首次回访才可以交易等核心机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及禁止行为等信息明示工作,禁止纵容涉嫌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挂名居间人、变更居间人等行为。

五是通过完善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全方位加强投资者保护。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居间人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流程,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与投资者三方共同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告知书》。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

六是通过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提升违规成本。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对凡是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涉及投诉举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居间人,协会将建立向社会公示的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进行信用管理,对违规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将采取严格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人选建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居间人定义,规范居间人资质条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居间人的定义,根据市场现行的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行为的特性,明确了《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居间人定义,增强了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管理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机构居间人包括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规范了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需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并有健全的业务规则和内控制度;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和自然人居间人均应当品行端正,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相应培训课程。

(二)突出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突出强调居间人的信义义务,提高居间人的行为标准与执业成本。一是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风险揭示程序,介绍适当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二是要求居间人合规执业,禁止出现隐瞒居间人身份、配资、代客理财、利益输送等行为;三是居间人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每季报送与居间合作相关的信息。

(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管理办法》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必备条款,如居间人业务范围、主要权利义务、居间人基本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持续符合条件等。要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做好尽职调查,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 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四)加强期货公司内控,要求留置风险金。《管理办法》就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明示义务、禁止行为、回访要求、培训管理、投诉纠纷处理、档案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事前和事中的内部控制,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管理办法》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五)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提高居间人自律管理信息化水平。《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协会将不定期更新居间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加大检查和自律处分力度。《管理办法》规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居间人采取列入提示名单或者失信名单、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居间人定义的范围。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已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但按照行业惯例,我们在《管理办法》中仍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自然人统称为居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居间人的定义既包括了受期货公司委托也包括了受客户委托、既包括了可以提供订约的机会也包括了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居间人,而《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期货公司及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的行为,并且居间人需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因此,受客户委托由客户支付报酬的居间人及仅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人目前均不在《管理办法》规制范围。

二是关于居间人举荐程序的考虑。调研中部分期货公司反映,机构居间人相较于自然人居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更容易衍生群体性配资、代客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期货市场秩序,且目前监管部门及期货公司对其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因此,《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居间人只能与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BBB 级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且必须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B 级的期货公司举荐才可以成为协会联系会员。期货公司在举荐机构居间人成为协会会员的同时可以与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如果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降至 B 类BBB 级以下,则从最近一期分类评级结果公示之日起,其不得与新的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合同应当到期终止并不得与机构居间人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是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的问题。居间人作为投资者认识和了解期货行业的第一引路人,必须积极践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做好风险揭示、介绍适当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和《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也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与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相辅相成,但需要各自独立完成。

四是关于居间报酬的比例限制。为防止期货公司间恶性竞争,避免居间人挤压期货公司的利润及生存空间,《管理办法》规定了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 50%。对于期货公司支付给单个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仍由期货公司根据各居间人的贡献度、合规性、投诉率等综合评判后在居间合同中自行约定,但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同时,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用其他费用名义变相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五是关于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及使用问题。风险金是为了防范因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期货公司可以从居间人的能力、介绍投资者的质量等多个维度考虑,对不同的居间人设置不同的风险金提取比例和使用规则,在居间合同中进行约定。协会对此不作具体要求。

六是居间人信息登记。协会将在明年上线相应的信息登记系统,具体填报说明正在起草过程中,届时另行发布。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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