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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1)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2)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概况、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结论。
(3)公众参与可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参与的人员以规划涉及的部门代表和专家为主;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类规划,参与的人员还应包括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
(4)处理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时,对于已采纳的,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说明修改的具体内容;对于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