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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2019年06月06日 栏目首页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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