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28日 栏目首页
认证认可条例
1、认证认可的本质及关系
认可认证
定义不同一个权威机构对一个机构(实验室)或人员(签字人)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给与正式承认的过程一个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一个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过程
实施主体不同由权威机构实施由第三方即认证机构进行
实施对象不同针对的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直接面向市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
机构性质有差异认可机构必须经政府部门授权,其行为要受到政府部门直接监督与管理,不以赢利为目的完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它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以营利为目的
认可机构具有政府授权的特点,而认证机构的能力和信用需要认可机构的确认。虽然认证与认可是合格评定领域中并行的两大体系,但是在地位上,认可要高于认证。
2、认证认可制度的内容
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七大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3)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逐步建立认证市场的准人制度。
4)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5)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6)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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