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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资料: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2019年05月05日 栏目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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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支付的货币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直接以现金支付的,称为现金结算:通过银行存款划付清算方式进行的,称为转账结算或非现金结算。

(2)按支付工具的不同,可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非票据结算有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和国内信用证结算等。

(3)按支付的地域不同,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支付结算的三条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银行支付结算是建立在信用之上的货币收付行为,因此,参与结算的各方必须遵守信用,按照合同或事先的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制度,恪守信用,依照客户的委托履约付款。收付款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也应严格按合同发货、付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谁的钱进谁的账,并由谁支配

这是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体现。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接受客户的委托,把资金划人有关存款账户,银行要把尊重、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属于谁的钱,应进谁的账户。此外,银行还应按规定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自主支配权,为存户保密,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款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银行不承担垫款的责任。为此,在支付结算过程中,银行必须先借记付款人账户,后贷记收款人账户。付款人只能在其存款余额之内支用款项,收款人也只能在款项收妥进账后才能抵用,银行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三)银行存款结算账户及其管理

1.存款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按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均可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入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其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的缴存,但原则上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结算账户的管理。

存款结算账户的管理权集中在人民银行。它负责监督和检查,并监控各开户行对开立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负责对账户的开立和注销进行审查,准确办理开户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开立、注销的账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支付结算的方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一证”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支付结算制度。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主要指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五)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其淦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由两个业务应用系统和两个辅助支持系统组成。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是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国外的支付系统大多拥有这两个应用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是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它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货币市场交易的及时清算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各种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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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一)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缺记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背书转让。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到假日顺延。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签章,持票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2)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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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本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银行签发本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上列事项缺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签发的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签发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银行本票的交付与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填明“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①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本票背面盖上预留银行的签章,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②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本票背面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③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还需代理人在本票背面签章,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④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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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2)出票行签发汇票。出票行应认真审查“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账户上是否有足够资金,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兑纣地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交存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汇票的交付及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收款人可以将未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被背书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具体要求是: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③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④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提示付款需要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时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人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临时存款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苦

(5)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

(6)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转让行为无效。

(四)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申请人户,如申请人未在出票行开立存款账户,则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2)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而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可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3)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注明要求退款原因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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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一)商业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指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作为承兑人,首先,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三项条件:①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③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其次,银行承兑汇票的豳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与贴现。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将汇票经背书转让,也可以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黝占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3)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最长为1年)。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其开户银行名称,并在背书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未按规定做成委托背书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商业汇票,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通知银行划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向承兑人做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待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出票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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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汇兑结算

国内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入的结算方式,分为电汇、信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一)国内汇兑结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汇兑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申请汇款。由汇款人填写汇兑凭证,并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电汇”或“信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言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言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人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汇款解付。①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款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②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或“留行待取”的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签章必须与预留签章相符,才能办理取款;③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单上必须有汇出时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国内汇兑结算的其他规定

(1)转汇。当收款人对汇入款需要转汇时,必须先办理解付后,再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汇或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单上加盖“转汇”戳记。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2)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电、信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信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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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了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凭证,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托收。

(2)承付。借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体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异议的,银行即视作同意付款,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体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划出。付款人需提前款的,通知银行后即为其办理划款。

(3)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其丕足部分即为逾期付款。银行应于次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执行部分或分次扣款,并对延付款项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银行退回有关单证,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并附有关证明、证据。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不符规定、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经审查同意拒付的,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后给予办理。

(5)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的,应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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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内委托收款结算

国内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一)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委托。收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起交收款人。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国内委托收款的其他规定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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