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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频考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2019年02月22日 栏目首页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

三类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投资者是公司时,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作为其免税收入,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增值税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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