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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设备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设备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18年11月30日 栏目首页

设备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及监理关系人

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业主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

2.设备监理关系人----承包法人

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通过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法人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承包法人是业主的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服务方,双方通过设备工程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设备监理合同类型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按照支付方式和合同内容进行的分类。

(1)按支付方式进行分类:略

(2)按合同内容进行分类

如果将设备工程建设分为设备前期(投资决策咨询)、设计阶段、设备工程采购阶段、安装阶段等几个阶段,设备委托监理合同也可以相应分为这样几类。

当然,业主既可以委托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所有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分别委托几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

1)设备工程建设前期监理咨询合同

2)设计监理合同

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选择设计单位、代签或参与签订设计合同或监督合同的实施;

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实施文件;

代编或代审概、预算等。

3)设备采购制造监理合同

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协助业主选择设备制造供应单位;

按照约定提交设备的设计文件;

监督设备制造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制造与储运设备、审查设计与储运方案的技术变更;

控制设备制造的进度和质量;

认定设备制造的质量和数量;

验收设备和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设备工程价款;

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处理索赔及质量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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