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