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收起

2018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2018年06月14日 栏目首页

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原始取得 如: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

继受取得 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

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基于法定: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③基于公法行为: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三)不动产——登记 ★★★

首次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

转移登记: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的消灭时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1、不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1)房屋买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抵押

2、动产

交付生效主义(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主义(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2)动产抵押

编辑推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18年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综合阶段)

考生必看
考试介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 报考条件 合格标准 成绩查询 证书管理 考试用书
精品课程 更多
网络课堂 更多
立即购买课程 APP观看下一节
相关推荐 更多
电脑版 投诉平台

首页

课程

题库

图书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