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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建筑工程教材:考点58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相关标准

2018年04月09日 栏目首页

考点58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相关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l一2d适度湿润。严禁使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OO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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