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
收起

注册计量师考试证书注册管理信息

2018年11月06日 栏目首页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情况。

>>人社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考试的最新政策

考生必看
考试介绍 报名时间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考试提醒
精品课程 更多
网络课堂 更多
立即购买课程 APP观看下一节
相关推荐 更多
电脑版 投诉平台

首页

课程

题库

图书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