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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2015年02月21日 栏目首页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建筑法》中对建筑市场的准入规定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都是有市场准入限制的。

《建筑法》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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