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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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专业人士可以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2014年04月17日 栏目首页

华侨专业人士可以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最近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
    该办法规定,鼓励归侨、侨眷引荐和支持华侨专业人士以兼职、讲学、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服务福建经济和社会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在福建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办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生产、经营和就业,并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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